从2019年11月1日期,根据公安部烟花爆竹运输管理新规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受理审批公安机关将由原来的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整为运达地或起运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可受理审批,但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运输烟花爆竹单位必须为烟花爆竹购买单位; 2、按公安机关“放管服”的要求,方便企业实际操作,在企业端申请烟花爆竹运输证时增加”起运地公安机关发证“和”运达地公安机关发证“,如果申请单位选择“起运地公安机关发证”,则运输证审批流程改为由起运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和打印运输证,即外省用户的单位拿着本单位的单位卡也可以到起运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运输证、打印运输证、写卡。如果用户选择”运达地公安机关发证,则运输审批流程仍为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和打印,与原流程不变。不同类型的运输证申请单位与调整前的流程一致,用户可根据路程远近由选择的申请运输证审批公安机关。 3、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承运人、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烟花爆竹导率运输许可证》。公安部规定自11月1日起,一律禁止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变更证明。 | |